第十一条

有效

全市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公民应当对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在其用地范围内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给予配合;发现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及时通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