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和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气象雷达、气象卫星信息接收设施、自动气象观测站、气象信息服务站、气象信息传输接收设施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以及其他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