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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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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行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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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