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提倡在扶贫济困、帮残助老、支教助学、卫生服务、环境保护、文体服务、科技推广、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抢险救灾、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