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本人真实准确的服务技能等基本信息;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
(四)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五)因故中止或者终止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
(六)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不得以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志愿服务宗旨、原则的活动;
(七)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提出或者变相提出支付报酬的要求;
(八)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依法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九)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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