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八条有效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必要条件和保障;(二)自主决定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所需知识和技能培训;(四)对志愿者服务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五)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六)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七)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