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进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