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