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城乡建设管理及文化、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第五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地质遗迹、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古城、红色文化教育基地、世界文化遗产村落、中国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对保护对象进行管理、维护、监测,防止破坏和环境污染。已建成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的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清理、限期整治或者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