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城乡建设管理及文化、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禁止在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公共场所开展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和日常文化娱乐活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