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城乡建设管理及文化、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第五十条有效在市、县城区范围内,禁止午间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以及其他生产作业。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