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土地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引导城镇、村寨、产业向坝区边缘山地发展。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