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土地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机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