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土地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和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建设项目、城镇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影响大的项目,应当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和地质地貌保护方案,科学比选建设路线和施工场址,减少占用林地、草地和耕地。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