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和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建设项目、城镇建设项目,应当严

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环境影响大的项目,应当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和地质地貌保护方案,科学比选建设路线和施工场址,减少占用林地、草地和耕地。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