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土地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设立耕地保护专项资金,有效保护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土地承包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