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湿地、草地生态环境及物种资源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动植物安全管理,建立转基因生物活体及其产品的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