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湿地、草地生态环境及物种资源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公布保护目录。禁止猎捕、杀害、贩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禁止砍伐、采集、破坏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