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湿地、草地生态环境及物种资源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划定禁猎区、禁采区和休养区,建立农林业野生动植物原生环境保护示范区。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