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湿地、草地生态环境及物种资源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植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开展动植物物种资源调查,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