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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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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湿地、草地生态环境及物种资源保护

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具有特殊生物、珍稀生物生产、生长功能的区域设立物种保护区,保护功能区的种质

资源。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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