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湿地、草地生态环境及物种资源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具有特殊生物、珍稀生物生产、生长功能的区域设立物种保护区,保护功能区的种质资源。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