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湿地、草地生态环境及物种资源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良好生态环境和多样性景观湿地的保护。雷公山、月亮山等地区的连片稻田以及古老梯田,可以划定为湿地公园或者湿地保护区。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