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中划定的生态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内动植物多样性富集区,以及湿地公园中的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重点保护。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