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湿地、草地生态环境及物种资源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中划定的生态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内动植物多样性富集区,以及湿地公园中的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