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湿地、草地生态环境及物种资源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依法进行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必须对林木采伐迹地进行更新,通过造林、补植等措施恢复成林。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