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湿地、草地生态环境及物种资源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植被、湿地和草地的保护,制定植树造林规划,提高森林覆盖率,逐步实现森林植被、湿地、草地生态系统良好的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绿化树、行道树、名木古树的保护,加大城乡绿化、通道绿化、园林绿化工作力度。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