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壤、水、大气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铁路两旁、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库周围,应当加强造林绿化,不得新建冶炼、化工、砖瓦制造、木炭生产、燃煤锅炉等产生废气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