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不得盲目引进污染企业。新建工业项目应当按规划进驻经济开发区

或者工业园区。

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火电、化工、冶金、造纸、建材等工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和帮助企业逐步调整、搬迁进入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