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壤、水、大气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上人民政府建设、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的监管,防治扬尘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