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壤、水、大气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环境管理,统一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给排水等公共设施。加强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向饮用水水源以及铁路两旁、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库周围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各种污染物、废弃物。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