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环境管理,统一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给排水等公共设施。

加强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向饮用水水源以及铁路两旁、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库周围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各种污染物、废弃物。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