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壤、水、大气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数据报送制度、公布制度,强化定时、真实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