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壤、水、大气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对清水江、都柳江、㵲阳河干流及其一、二级支流的管理,实行水环境质量监测和公布制度。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