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壤、水、大气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水电企业开发水电工程影响区域内生态环境的,应当履行恢复和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水电企业完成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修复。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