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适量投放水生物、放养滤食性鱼类、底栖生物移植等措施修复水域生态系统。

对各类水生动植物的残体以及有害水生动植物及时进行清除。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