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壤、水、大气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采取底泥清淤、打捞有害水生植物、调水引流、河湖连通、种植林木、截污清流等措施,对湖库水生态系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湖库水域生态。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