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重点河流、湖库的水环境质量应当达到或者优于水功能区标准,不能满足水功能区要求的区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