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壤、水、大气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湖库的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容量和防洪要求,编制渔业养殖规划,划定具体的养殖水域、面积、种类和密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