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壤、水、大气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改造完善城市供水管网和节水设施。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逐步关闭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自备地下供水井。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