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壤、水、大气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