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壤、水、大气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