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高新区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如有变更,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依照详细规划批准的具体建设项目,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