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人才引进与劳动者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境内外各类人才在高新区工作和从事技术创新、学术交流等活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工作、生活的便利。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