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服务与创业鼓励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准登记;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限时完成。在高新区设立企业,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范围可以只按国民经济行业划分的大类核定,对具体项目可不作核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