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高新区内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企业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