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服务与创业鼓励第十九条有效境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生产要素投资;为企业(公司)上市、发行债券等融资活动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