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按规定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