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卫生计生、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民宗、团委、工会、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社团组织组成的无偿献血委员会,协调解决无偿献血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