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血站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整顿;情节严重,导致疾病传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