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实施血站、医疗机构采供用血情况的季度监督检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存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