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血站和临床用血单位的监督检查:(一)人员资质和执业人员注册登记;(二)血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三)无偿献血者健康检查、血液来源和献血者身份核实、登记;(四)血液质量控制和责任追究;(五)血液制备、包装、储存、运输、报废和医疗废弃物处理等责任落实;(六)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的执行;(七)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