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医疗机构和血站可以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批准可以开展自体输血业务,但应当严格执行采供血操作规范和规程。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