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一)凭无偿献血证优先用血;
(二)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免交献血量三倍的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累计献血量600毫升以上、捐献稀有血型者,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四)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免交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五)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的,免费部分可以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或者血站予以核销。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